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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三天侵权八十三天道歉

1999-07-0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审理一起网上侵权案。这是国内一起因将法院调解书上网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,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方败诉。

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,这场官司的双方同为北京市生产和销售音箱的两家企业,双方从1997年以来一直为争夺市场拳来脚往。去年9月双方就曾为不正当竞争案打过官司。当时,“润宝轻骑”商标持有者————北京中北高科机电公司状告持有“狂人”商标的北京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在其产品包装箱上,标注其产品是“轻骑兵换代产品”,并在广告语中出现“狂人跨轻骑”的字样。“润宝轻骑兵”为此告对方“不正当竞争”。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主持下,双方最后达成了协议:“狂人”在报纸上向“润宝轻骑兵”公开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。这场诉讼以调解成功而息讼。

然而得胜归来的“润宝轻骑兵”没有就此罢手。1998年10月21日,“润宝轻骑兵”在其主页上打出“打假重大突破”几字,将起诉书和法院的调解书登到专门制作的网页上,并通过超链接技术与主页相链接,上载到其在因特网的网站上。被告辩护律师称为对法律常识不甚懂的技术人员还将“调解书”3字改成了“判决书”。这个信息在因特网上传播了83天。“狂人”见状,遂以“润宝轻骑兵”诋毁其商业信誉为由将老冤家又拉上了法庭,诉称“润宝轻骑兵”在网上登载侵害自己商品信誉的信息,造成极恶劣的影响,范围甚至超越了国界。

法庭在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后认为,虽然在网络上被告没有改变调解书和起诉书的原来内容,但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庭认定、体现被告自身意志的观点和缺少证据支持的事实,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有趣的是这起因网络而起的纠纷又以网络特有的方式解决了。法庭最后的判决是:从判决之日起被告“轻骑兵”在其网页上向原告公开道歉,并将此道歉文刊登83天。对原告提出的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则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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